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,自2017年10月1日起,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(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、2712、2713的商品)
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,自2017年10月1日起,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(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、2712、2713的商品):
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聯合國各成員國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50萬桶(合6萬公噸);自2018年1月1日起,每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200萬桶(合24萬公噸)。當接近數量上限時,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出口情況發布公告,自公告執行之日起一律禁止當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。